2020年红河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规定
一、报考户籍所在地县市普通高中学校加分照顾的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二级及以上英模子女照顾10分;
2.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藏自治区现役军人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0分;
3.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及其它国家公职人员子女报考户籍所在地县市高中的照顾10分;
4.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10分;
5.红河州内布朗族、拉祜族、苗族、布依族及瑶族五个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户籍所在县市高中的照顾10分,推荐参加红河州民族高中班招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户籍所在地县市高中的照顾5分;
7.一级至四级因公残疾军人、人民警察、获三等功及以上或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5分;
8.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现役军人、在职人民警察子女照顾5分;
9.获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5分;
10.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籍子女照顾5分;
11.现今还在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教师子女报考户籍所在县市高中的,照顾5分;
12.应届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户籍所在县市高中的,照顾5分;
13.援助湖北医疗队员子女照顾10分。
二、报考北部县市或州级普通高中学校加分照顾的
父母一方在红河州南部六县工作满15年,子女在南部六县初中就读且学籍满3年,并在南部六县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照顾5分。
以上各项照顾规定,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考生同时符合几项条件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加分,不得累加。州级民族高中班录取时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