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泸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
为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红河州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8〕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泸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火葬区火化执行时间
2020年6月1日零时起。
二、火葬区划定范围
泸西县8个乡镇87个村(居)委会划定为火葬区。
泸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居民,所有死亡人员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除外)。
三、公墓安葬对象
各乡镇,县属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泸单位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非泸西户籍人员,遗体火化后进入九溪山经营性公墓安葬;其余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后按属地户籍进入所属乡镇、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根据家属意愿,村民也可选择进入九溪山公墓安葬。
四、公墓收费标准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收费价格向社会公开。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泸西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全县统一确定为4060元(含20年维护费),由乡镇收取,收费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一)补助金额
1. 自2020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5月31日,具有泸西县户籍且未享受国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且进入公墓安葬或寄存的,每具遗体补助火葬费1000元。
2. 家属自愿将骨灰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花葬、树葬、草皮葬、水葬、撒散等)的,再给予1000元补助。
3.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执行,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1000元。
(二)兑现方式
丧属携带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申请,经乡镇(单位)审核后报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兑现。
六、整治殡葬乱象
自2020年6月1日零时起,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严禁生产、销售棺木、墓碑等土葬用品。2020年12月前,墓主对活人墓自行拆除,对大墓豪华墓自行整改;未按规定时限拆除和整改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和整改,拆除、整改费用由墓主承担。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七、法律责任
(一)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要求。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发现者要及时举报。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873—6651683
邮箱:lxbzglzx@163.com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